一、事项名称:存量房转让综合受理登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
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合作区辖区农房的买卖、赠与、互换转移登记。
四、申请主体:
存量房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网签备案申请书、诚信保证书(在受理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转让协议(在受理窗口网签);
六、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按核税价格的1%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商品房、动迁安置房暂不交纳)。
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所得收益:净收益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3000元/㎡)1000元以内的按20%、1000元以上部分按50%计收。
4、住宅类存量房交易征税计算方式如下:
纳税人 | 税种 | 减免条件 | 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
90(含)以下 | 90-144(含) | 144以上 | |||
买方 | 契税 | 家庭为单位第一套房 | 1% | 1.5% | 1.5% |
家庭为单位第二套房 | 1% | 2% | 2% | ||
家庭为单位第三套及以上 | 3% | 3% | 4% | ||
卖方(注1) | 增值税及附加 | 满两年 | 免征 | ||
不满两年 | 5.6% | ||||
个人所得税 | 满五年且家庭唯一住房 | 免征 | |||
不满五年或不是家庭唯一住房 | 1%或差价20%(注2) |
注1:取得房屋时间:商品房以权属证书时间、契税完税证时间孰早原则确认;房改售房以购买产权时间确认;回迁房以动迁时间确认。
注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a.如果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契税完税证,则按核定全额1%征收。
b.如提供准确、完整的契税完税证,则按查实差额20%征收。
除特殊注明外均以平均市场交易值为计税依据。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办理机构和办理地点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18号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大厅
九、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十、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415-2316501
房屋交易咨询电话:0415-2173353
税务部门咨询电话:0415-2136169
“存量房转让综合受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