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标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办理机构和办理地点: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18号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大厅
十、办理时间:
上午9:00-17: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
0415-231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