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的转移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数据整合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九、办理机构和办理地点: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18号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大厅
十、办理时间:
上午9:00-17: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0415-2316501